大白兔反击了,首先声明,他们的企业是社会主义的产物,不管计划时期,还是市场时期,都是一面旗帜,如果说代表性,他们不仅代表计划时期,也代表市场时期。其实,就是不再拖延时间,招那个采购出庭做证,证明省商业公司所属网点出售的假大白兔都是从江市糖厂购进了。辩护律师请他出示证据。原告律师出示了余丽丽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张建中在下面嘀咕:“连这份文件也翻出来了。”王解放说:“商业公司不是烧毁了吗?”法庭要求签订这个合同的省商业公司总经理出庭证明合同的真假。总经理虽然偏帮张建中,也不得到考虑自己,你连真假大白兔都分辨不清,这总经理是怎么当的?因为帮你张建中被人怀疑自己的工作能力,是非常划不来的。再说,瞪着他那位置的人也有可能以击把他拉下总经理的宝座。每个位置都有人眼红眼绿地瞪着,每一个竞争对手都有一定背景和实力。另外,法庭还要求江市糖厂通知余丽丽马上到庭。休庭半个小时,被告这一方乱成一团。总经理问:“怎么办?我不能帮你连自己都不保。”当初,可是听你张建中才要了你那批假大白兔,被你张建中骗,总比被余丽丽骗要好一些,至少,你张建中是厂长,余丽丽只是一个小销售科长,何况,她一个**女人,再怀疑与她什么什么暧昧,问题就更大了。辩护律师说:“余丽丽不出庭不行,但是,她似乎还没准备好,如果在庭上对质,原告律师会提出种种预想不到的问题,要她回答。”张建中要求辩护律师提出休庭再审,原理是,余丽丽出差跑业务并不在家,至少三天后才能回来。三天的时间,可以干很多事了。再次开庭,总经理就镇定了。他说,当初,与江市糖厂签订合作关系时,余丽丽也在场,是张建中介绍认识的,后来,采购带她来谈大白兔那批货时,他一点不怀疑她是代表江市糖厂的。本来,那份合同,也有江市糖厂的公章。他把负责推给张建中。张建中出庭证明,签订合作时,余丽丽的确在场,而且,自己还郑重宣布,她是自己的代言人,至于,她怎么会有盖有江市糖厂的公章合同,这是出于业务方便,不仅江市糖厂,其他企业的采购员,身上都几张这类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辩护律师问采购:“当初,你任省商业公司采购时,也有这样的空白合同吗?”采购犹豫不答。“反对!”原告律师对庭长说,“法官,这个问题,属于被告方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我方证人可以不必回答。”辩护律师说:“请求法官要求证人回答,因为,这不是某一个企业的管理现象,而是要证明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法官点点头问:“请证人回答。”采购只好回答,证明各企业的采购员都有盖的公章的空白合同。辩护律师问:“你也使用过?”“使用过。”不可能不这么回答,上司就在现场。辩护律师说:“除了合同,还有其他盖了公章的空白文件,比如空白证明等。这是企业对采购人员的信任,是市场的残酷,分秒必争衍生的不规范现象。因此,也发生了一些真假冤案。一些采购员,拿着这些合同或证明,干一些与企业无关的商业行为。”他简洁地,只花了五分钟,列举了五个采购人员以企业名义干个人商业行为的案例。于是,把余丽丽推上风口浪尖。原告律师非常敏锐,反驳道:“希望对方律师不要私下结论,把这一案件往设想好的路子上引。”“我说的是事实,我列举的案例都是这两年发生的,相信你也有所闻。”“但你的动机太明显。”法官阻止说:“不要说一些题外话,请原告律师也要相信本庭法官的分辨能力。”原告律师说:“我要求法官传余丽丽上庭。”余丽丽打扮得漂漂亮亮很有一种上电视作秀的模样。她的出现,也的确吸引了一帮记者,闪光灯不停地闪了一阵。因为是法庭是肃穆的地方,记者很快就平静下来了。先验明身份,姓名,职业。原告律师问:“你与省商业公司的总经理认识吗?”余丽丽说:“认识。”“怎么认识的?”“记不起来了。”“是业务原因认识的吗?”“谈业务,我只跟他们的采购谈。”“两个月前,你代表江市糖厂与省商业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大白兔的合同,你应该还记得吧?”余丽丽头一扬,说:“记得。”辩护律师曾告诉她,一些细节问题,可以不去管它,但大事大非却不能忘,甚至不能有半点犹豫,本来,这案子已经开庭多天,还装不知道,上了庭才思考就显得假了。原告律师说:“能说说过程吗?“当时,小精灵还没投入市场,我又刚担任销售科长,很想做出点成绩,所以,与联系了一家企业,购进了一批大白兔的产品。我并不认为,那是假冒的,或者说,我无法辨认是假冒的。”原告律师问:“你是在哪家企业购进的?”余丽丽说:“我找过他们,但已经找不到了。”她向法庭提供了对方的资料,当然,都是编造的。原告律师问:“为什么不在正式厂家购进?”余丽丽说:“有的产品,不一定就在生产厂家购进,只要价格合理。而且他们说,他们是大白兔的经销商。”造假这些文件也不假。原告律师看了那些文件,说:“这些都是假的。”余丽丽便无言了。原告律师说:“难道你没有与正式厂家证实过吗?”“我们怎么可以验证?就是验证正式厂家也未必会告诉我们。”“那就是说,你并没验证?”余丽丽又无言。“你必须回答,有还是没有?”“没有。”原告律师说:“现在清楚了,被告方并没有证实大白兔产品的虚伪,或者说,被告方早就知道是假冒产品。”“不是的,我并不知道。”“这只是狡辩。”原告律师对法官说,“我问完了。”辩护律师站起来,走到余丽丽面前,问:“可以出示你购进的产品吗?”余丽丽摇头。“就可以,还是不可以?”“不可以。”“为什么?”“我做的是转手买卖,购进后,转手给了省商业公司。”辩护律师对法官说:“我希望,原告方出示省商业公司的产品。”原告方当然有实物,否则,也不可能立案。“这是照片,实物已经交给的法庭保管。”原告律师拿出一组照片,辩护律师把那些照片递给余丽丽,“你能确定,这是你购进的大白兔吗?”余丽丽摇头,说:“不能确定。”辩护律师却说:“原告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是省商业公司属下的网点出售的假冒大白兔,而省商业公司也有证据证明,这些产品是你提供的。”他问:“你不会认为,法庭冤枉你吧?”“不会。”“这就是说,这批产品是你购进的那一批。”辩护律师说,“你只要说‘会’,还是‘不会’。”“我相信法庭。不会。”辩护律师对法官说:“如果,这是批假冒产品,我认为,被骗的不仅是省商业公司,我的当事人,也是被骗人之一。”此话一出,会场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