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反恐怖组织和机构公共文献摘编之四国际反恐怖合作目前,在世界各地,有关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得到迅速推进。具体可分为两大部分:1.参与主体:主要是各国之间和各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2.合作形式:主要是对于恐怖组织活动信息的交换以及国际司法协作。1972年5月30日,一支暗杀小组潜入以色列特拉维夫国际机场,不加选择地疯狂向旅客开枪,当场打死打伤106人。当时《时代》杂志曾详细的报道过这横跨亚、欧、非三大洲的暗杀活动。美国国务院反恐怖协调官员曾公布了这样一组数字,全世界1983年在93个国家发生了746起国际暴力事件,作案来自71个不同民族的117个暴力组织。面对恐怖主义这个可憎的“政治艾滋病”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蔓延,交叉传染,像以前那样“各扫自家门前雪”的做法已经过时。采取把暴力主义推出去的明哲保身的办法到头来只会引火烧身。各国政府已认识到加强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一些专家指出,今后的暴力事件已不是国际刑警组织所能对付的,也不能指望某个国家、某个部门单独行动,反对国际暴力组织是一场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情报、法律、舆论、心理各方面综合的斗争,必须动员世界各国力量,联合社会各界,实现“以国际化对付国际化”才能奏效。(一)欧、美国家间双边和多边合作欧、美各国是恐怖分子跨国活动最频繁的地区。然而,多年以来,欧、美各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反恐怖合作关系。一些国家从自身的外交政策和利益出发,对恐怖分子采取退让、宽容的态度,委屈求全,推卸责任。这种姑息养奸的做法虽然暂时保全了自身,但却给恐怖分子提供了机会,使他们愈加猖狂,从而导致恐怖活动新的泛滥。1979年10月,西欧共同体的司法部长们首次聚在一起,讨论加强国际合作以控制恐怖活动的发展。他们联合发出呼吁:“对出钱、出武器帮助恐怖分子,给予恐怖分子训练和宣传方便,并且准许他们避难的国家进行外交和经济上的制裁。1984年1月,美国邀请英、日、法、意、加拿大和联邦德国的有关官员在华盛顿召开一次反恐怖主义的会议,决定联合组建一个“国际反恐怖活动网”。1985年1月,在国际暴力的狂潮中,法国国防部的奥特朗将军被暗杀。在这咄咄逼人的攻势面前,西欧各国大大加快了建立反恐怖联合阵线的步伐。2月,来自西欧各国的八十多名反恐怖专家云集布鲁塞尔,进行紧急磋商,研究联合防范措施。同时,意大利利用当时担任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主席之便,不遗余力地推行反恐怖联合行动。意大利政府内务部长到比利时、西班牙、卢森堡、荷兰和南斯拉夫进行穿梭访问,专门协商反恐怖问题,2月5日,法国总理法比尤斯专程飞往联邦德国同科尔总理商讨反恐怖合作,宣布将建立法德反恐怖主义联合阵线,并希望其它国家也加入这个阵线。同一天,西班牙和意大利也宣布,两国将开始定期交换关于恐怖主义的情报。这短短几天的一系列活动,把西欧大规模反恐怖合作推向了一个**。1986年,欧洲共同体外长曾四度开会讨论联合对付恐怖主义的事项,给反恐怖合作增加了不少具体项目。10月份,欧洲共同体外长会议决定在共同体国家间建立反恐怖主义情报热线,同时还开列了200个恐怖分子的名单。12月9日,共同体外长会议再次明确了“恐怖威胁来源国”以及恐怖组织和个人清单,商定反恐怖活动不受各国移民和入境管理法的限制。为快速传递恐怖分子的照片和有关识别资料,西欧计划建立快速无线电报警和信息传真系统,设立联合情报和侦缉行动网,其效能大大超过国际刑警组织。西欧各国还共同商定,在必要时联合揭露参与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共同合作说服或迫使已知的恐怖主义“发起国”或“支持国”放弃恐怖活动;互相提供证据,审慎使用武力,以便对恐怖袭击活动作出快速反应,真正用武力威慑和进行“预防性攻击”。1987年5月28日,西方九国在巴黎召开部长级会议,讨论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美、日、英、法、意、比利时、加拿大、丹麦的内政或司法部长及高级警官参加了会议。他们就恐怖主义的威胁广泛交换了意见,决定加强合作,在行动、情报和技术方面采取一切必要的主动行动。据报道,这种会议将在九国轮流举行,并打算设立联络秘书处,加强两条情报网,分别交流欧洲和中东的恐怖主义发展动向。九国司法部长准备就法律问题制订补充措施。舆论界认为,这次会议标志着西欧的反恐怖主义合作已扩大到整个西方阵营。法国《解放报》认为,西方诞生了一个新的“俱乐部”——“反恐怖主义俱乐部”。公共文献摘编之五(二)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1)区域性与次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这方面较早起步的有美洲国家组织1971年在华盛顿达成的《关于防止与惩治恐怖主义公约》,1977年欧洲理事会倡导制定的《打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此外,世界各地近期以来也在反恐怖这方面进行了有效的相关立法工作。这其中有南亚地区合作组织。1985年在达卡峰会上,该组织成员国领导人认识到恐怖主义对地区安全与稳定所带来的严重问题。其后1986年在班加罗尔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更进一步就开展防止和消灭恐怖主义的地区合作达成共识。1987年各国领导人在加德满都共同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的地区公约》。在原苏联境内,原先的各加盟共和国1999年在明斯克达成了《在独联体成员国之间开展合作以打击恐怖主义的公约》。在非洲,非洲统一组织1999年在阿尔及尔通过了《防止与打击恐怖主义公约》,另外,阿拉伯国家联盟1998年在开罗会议上通过了《打击恐怖主义的阿拉伯公约》。伊斯兰大会组织1999年也通过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公约》。2001年6月,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会议上通过了《反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公约》。(2)联合国及其各个机构199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49/60号有关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的决议,特别谴责了基于“政治、思想、意识形态、种族、民族、宗教或其它任何理由从事恐怖主义动”。1995年11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53号决议,名为“消除恐怖主义的措施”,该决议谈到了需要进一步的国际合作以和恐怖主义作斗争。“重申具有政治性目的意在或用以使公众,一部分人或某些特定的人处于恐惧之中的犯罪行为在任何情形下都是非正义的。不管是出于政治的、思想的、意识形态的、种族的、民族的、宗教的、或任何其它性质的用来使其正当化的考虑。”联合国安理会1999年的第1269号决议主要内容就是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的国际合作问题,其中强调了联合国在促进这种国际合作中的主要作用,同时呼吁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加强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防止和打击在其境内为恐怖主义行动进行准备和融资的行为,确保对恐怖事件制造者进行抓捕、起诉或引渡,避免给予恐怖分子以受庇护地位,交换信息和在行政司法方面加强合作以杜绝恐怖行为。在2001年的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中,由于出现了新的形势,安理会着重强调了对于恐怖活动资金来源和人员及武器装备供给方面的打击,要求冻结所有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的资金及其他金融财产,加强边境控制,防止恐怖分子流入一国境内或通过该国窜入他国境内。(三)有关恐怖主义活动的信息交换与国际司法协作(1)相关信息的交换与共享199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的宣言》,强调了各国应对有关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信息交换实行机制化。在众多的反对恐怖主义的公约中,这一内容成为各公约首先要加以规范和调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中第13条第1款b项、《打击恐怖爆炸的国际公约》第15条b项就各缔约国在“有关恐怖主义活动的信息交换与国际司法协作方面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安理会的上述第1373号决议中,它再次呼吁各国应加强和加快行动信息的交换,特别是有关恐怖分子或恐怖网络行动的信息、伪造或错误的旅行文件、携带上交通工具的武器、炸药或**材料、恐怖组织使用的通讯技术以及恐怖组织拥有大规模杀伤武器所造成的威胁等方面的内容。(2)国际刑事司法合作1997年《制止恐怖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10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应在调查、刑事诉讼或引渡进程中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协助,特别包括了获取相关证据方面的协助。《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的国际公约》第12条第1款也有相同规定。而其第2款则更进一步要求缔约国在提供银行相关账户信息时忽略保密法规的规定,这是针对发达市场经济的银行系统的一个很严厉的要求,尤其是对一些很注重保密义务的大银行。当然该条第3款是对前一要求的一个制约,它要求获得协助的国家只能将相关资料用于提出请求时所涉及的案件的侦查、控诉或诉讼程序中。第4款则要求缔约国为方便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应考虑建立一个制度化的程序和方式。在其他相关的反恐怖主义公约中,各缔约国也都承诺在调查、取证、抓捕罪犯等方面相互提供协助,从而构成了一个世界性的打击恐怖主义的刑事司法网络。公共文献摘编之六“9.11”恐怖事件后,美参议院迅速通过反恐怖法案,扩大执法机构权力,允许执法机构采用更严厉的新措施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按新法案规定,执法机构将有权扩展窃听范围、扣留涉嫌参与恐怖活动的外籍移民、根除洗黑钱的活动,并且冻结恐怖分子的资产。随后,美国又制订出新的反恐怖计划,并加强研究新的反恐技术。紧接着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反恐怖计划。全世界111个国家宣布参与反恐怖行动。(四)国际刑警组织2001年9月25日国际刑警组织在布达佩斯举行的“国际刑警组织第75届大会”上通过决议,呼吁世界各国在反国际恐怖主义斗争方面加强合作决议指出,9月11日对美国发动的恐怖袭击是一种“冷酷的大规模屠杀行为”,是对人类的犯罪。决议呼吁各成员国进一步加强飞行安全,强化机场的安全措施,并相互交流有关恐怖组织活动的情报。决议指出,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各国警方对于洗钱和涉嫌支持恐怖组织的银行活动也要给予关注。国际刑警组织欧洲副主席约翰·阿伯特在25日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参加本届大会的135个代表团一致通过了上述决议。这一决议将开辟国际刑警组织历史的新阶段,并使其成为全球反恐怖主义斗争的关键性机构。(五)上海合作组织2002年6月7日上海合作组织在圣彼得堡年会上根据2001年6月15日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同日通过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中“各方遵循联合国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鼓励国家间睦邻友好关系及相互合作的宗旨和原则, 认识到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以及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 确信必须采取协调一致行动以保障各方领土完整、安全和稳定,包括通过加强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内容,签订了新的《反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公约》,组建了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和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并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设立地区反恐怖机构总部,各成员国境内设立地区反恐怖机构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