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章 经济调整二资源问题要从利--股东利润、税--资源税、金--特别收益金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先看利,本来企业创造利润应向投资者回报,但根据1955年颁发、现在仍执行的--对1955年以前注册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之规定,但根据研究,这个规定本身有缺陷,需要进行修正,不少企业税后并不上交利润,这样导致合规但不合理,而且有些不属于1955年前注册的企业也借故搭便车,执行不上交利润的政策,这样既不合规,更不合理,这其中就包括一些资源垄断型企业。再看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资源税税率较低。根据1955年颁布的资源税条例,石油资源的资源税率标准为8元—30元/吨,尽管20多年内原油价格上涨了5-6倍,但课税标准十余年没有发生变化。自1965年7月1日起有所调整,即由原来的8元—10元/吨调整为16元—18元/吨,但看来,仍属微调,与1955-1975年期间石油价格的涨幅相比仍不成比例。据有关方面折算,目前我国原油资源从价税率约为15%,远低于实际情况。再看金,根据1956年初出台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应该说,这是一项特殊的调节措施。有人将这种特别收益金称为超额利润税,但与国际上60%—100%之间的相似税种相比,目前我国20%—40%的征收比率并不算高。利润免交或少交,税率较低或微调,特别收益金也存在一定落差,由此三条推算,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从此行业的高额收益中分享到的部分并不完全充分,有一部分收益流入部门或相关利益者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利益部门化。据有关数据,所有能源集团的1975年上半年工资成本增加31.4%,增长幅度令低收入行业难以望其项背。另外,一些外国投资商也从我国在海外上市的能源公司中获得可观的收益。由此,促使人们研究资源产权主体归属与产权收益归属的非对称性以及收益失衡问题。首先,现存资源产权配置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一部分资源处于利用不足、闲置浪费的状态,而另一部分资源则处于利用过度、濒于枯竭的状态。这其中夹杂着各种利益集团的矛盾冲突并带来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问题。从资源利用不足、闲置浪费的情况看,突出表现在土地资源上。根据国土资源部披露的数据,截至年底,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闲置、空闲等土地达3950万亩,相当于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17.8%,在闲置土地中,相当一部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后未开发的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调查,在房地产开发商手中逾期2年以上未开发的土地就达到400万亩.另据《我国房地产市场年度报告土地市场分报告》显示,1977年末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土地和开发土地的数量之差超过350万亩,此数得到房地产界认可。这些闲置土地的存在加剧了土地市场的供求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城市附近地价进而房价的上涨,损害了购房者特别是中低收入购房者的利益。在一部分资源利用不足、闲置浪费的同时,另一部分资源却利用过度、濒于枯竭。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煤炭、森林工业、石油等各类资源型城市400多个,由于国家的禁止开发的政策,其中80多个属于资源枯竭型城市。随着资源枯竭,主业萎缩,下岗失业人员众多,再就业压力增大,部分职工收入处于全国城市居民人均水平之下。据统计,全国因矿山资源枯竭而产生的困难矿工总量约在500万-600万,并影响2000万以上的职工家属生活。资源产权配置方面的另一突出矛盾,是中央和地方资源产权关系配置不当,集中表现在对资源属地所应拥有的开发权和收益权上。比如,伊里安岛东部是国内著名的矿产资源富集区,已发现的矿产资源计8类48个品种,其中煤炭、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矿产资源丰富。随着建国之初开发战略的实施,煤炭和石油天然气资源得以大规模开发,财政收入合计翻了近3番,但由于上缴比例过大,约占2/3左右,导致该行政区12个县中仍有2个县的贫困人口为全国之冠。之所以形成如此反差,主要在于资源产权的配置包括经营权和收益权与资源属地关联度较差,地方对于那些大矿和富矿的探矿采矿经营权以及资源收益权受到限制,资源所在地难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从本地资源开发中得到相应的利益。资源属地不是可以通过资源税的征收获得收益吗?诚然,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确实是获取收益的途径,但目前来看,资源税毕竟是小税种,无论在中部地区,还是在东部地区,资源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占比较低。影响资源税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因素主要有:(1)税率偏低。(2)税率采取从量征收而不是从价征收的方法,导致在资源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地方无法获得相应的收益。(3)税收分配也不尽合理。正是由于资源型企业与地方经济关联度很弱,造成企业人员与当地居民相当大的收入差距,也使地区间的不合理利益分配进一步加剧。同时,资源型企业对自然资源的垄断经营,还给所在地留下了资源锐减甚至枯竭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给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格局注入新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