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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章 法理之辩

作者:泰梦 字数:2437 更新:2023-07-30 15:49:08

第五百九十章 法理之辩国大一开,就有许多代表要求修改宪法,宪法应不应修改,此处不谈,而会场上所以闹得如此一团糟,归根结底,还是吃了宪法第174条的漏洞的亏,宪法第174条文云:宪法之修改,应依下列程序之一为之:一、由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五分之一之提议,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四分之三之决议,得修改之。二、由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得拟定宪法修正案,提请国民大会复决。此项宪法修正案,应于国民大会开会前半年公告之。上文第二款,立法院依法议决之修宪案,应于国民大会召开之前半年公告之,这是十分合理的。其目的在使国人注意,有充分讨论之时间,并使国大代表及政府当局都能明白一般舆论的背向。但是同条第一款为什么不作同样的规定呢?这是一个漏洞。宪法是国家大法,绝大多数的公民没有机会表示意见,由二三千个代表一下子便可随便修宪,这是很危险的。假如174条第二款。也规定由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五分之一所提议的修宪案,应于国大召开前半年公布,至少这次国大召开后,便不致因修宪问题开得满屋皆嘘了。政协时代,按照张君劢的主张,将四权散布于人民,人民直接行使四权,是谓国民大会,即所谓化有形之国大为无形之国大。其后执政党召开六届二中全会,坚决反对,执政党与在野党终于妥协,保持国民大会之形式,而减削其权力,使其职权仅限于(一)选举总统副总统。(二)罢免总统副总统。(三)修改宪法。(四)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这次国大召开,总统副总统尚未选出,第二款“罢免”一项自然谈不到。新的立法院尚未成立,第四款复决立法院的修宪案也谈不到。宪法尚未实行,利弊得失尚不可知,一般意见都不主修改,所以真正的任务,乃在选举总统副总统。除了选举总统副总统外,并无其他权力。但国大代表,不甘寂寞,一开会就要求讨论国事,听取施政报告。从法理的立场言之,凡此皆与宪法规定不合。宪法的条文中,国大代表并无此种权力。政府当局宣称,此次召开国大,即为行宪之始,而不料国大一开,国大代表本身即做了破坏宪法的行为,同时政府居然接受国大代表的要求,各部会首长一一到会报告施政,亦即不啻政府也跟在国大代表的后面,从事破坏宪法。所以这次的国民大会,在政府的原意,也许视之为行宪之始,而事实上,这次的国民大会,却变成为毁宪之始,国大代表和政府步伐一致,领导毁宪,这一点是使一切爱护宪法的公民,都引为遗憾的。国大代表要求修改宪法,主要的动机是认为国大的职权大小,要设法增加国大的权力。就人情言,他们这种心理我们是极能了解的。可惜国大代表忘了一件事,即他们只站在国大代表的角度上看国大,而没有从整个国家制度的角度上看国大。为欧美民主国家上下议院所有的种种职务和权力,在现行宪法上,已分由监察立法两院行使,无需再半空中杀出一个国民大会来分权。这个国民大会在现行宪法中,本来是一个很特殊的组织。为什么有这个组织呢?最初因为中山先生的遗教中,有国民大会这一名目。张君劢主张人民直接行使四权,即称之为国民大会。其实,人民行使四权,就是人民行使四权,直截了当,还叫什么国民大会不国民大会呢?这无非是为了顾到执政党的面子,保存了中山先生国民大会这一个名称。后来因为执政党六届二中全会反对,故仍使国民大会变为有形,而改变了它的职权,这就是现在国民大会的来历。现在许多人,包括执政党和政府里的开明分子,想来想去,还是张君劢的办法高明,即化有形之国大为无形,认为国民大会是不需要的。这次国大代表的选举,已在宪法颁布之后,既然竞选国大代表,理应对于国大代表的权力,有一了解。假如认为国大代表的权力太小,太空,希望得到更多的权力,则当初为什么不去竞选立委,而却竞选国大代表?在国家的整个制度中,国民大会本来就是这样一个东西,不站在国家整个制度的角度来看,却仅仅站在自身权力的角度来看,闹着要增加国大职权,我们认为这种态度是不合理的。国大通过了一个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理由是现在是一个戡乱时期,应当给予总统以非常的权力。我们对于这种理论,不敢苟同。理由如下:这个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算不算是宪法的一部分呢?假如认为这个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是宪法的一部分,则我们认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个根本大法理应笼罩到一个国家无论在战时或在平时的一切统治的原则,决不能说,这部宪法,平时可行,战时不可行。美国在最近30年中,两次参加世界大战,我们也没有看到一到战时,美国宪法便要增加补充条文,授总统以特殊的权力。假如认为这个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不是宪法的一部分,则为什么要由国民大会来通过这个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欧美各国在非常时期,虽亦有授权行政首领以若干特权,但此种权力,均由立法机关所赋予,国民大会非立法机关,由国民大会来授权行政首领,于制不合。政府把任何一个党,只要是不符合它利益的党称为-什么什么匪,动员戡乱。我们现在即从政府的立场来说,则我们认为,政府出兵清剿什么匪,和政府派一团兵到太湖去剿匪,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不同的只是匪的数目的多或少,匪的组织的松或严,至于政府出兵剿匪这一行为,其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假如今日政府打什么什么匪,要增加什么临时条款,授总统以非常之权,则岂不是将来政府要派兵到太湖、洞庭湖、鄱阳湖去围剿湖匪时,也须增加什么临时条款,授总统以大权吗?要是这样,则我们的国家也就永远没有回复到民主的可能,我们的宪政也永远不能走上正轨了。所以就纯粹的法理立场,增加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其理不通。中国今日需要努力者,即是要大家来推动,使这个国家进入于法治境界。要讲法治,即须尽量使制度法律化,人迁就制度,不要制度迁就人,不要因人立制,不要因人授权。假如我们随随便便,今天一个特殊条款,明天一个特种法律,这样下去,我们永远不能达到法治的境界。所以在任何理由之下,我们认为国民大会通过这个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都和宪政的精神不符。《纪事报》的评论总是会激起热烈的讨论,这正是中华复兴党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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