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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古国与宗教

作者:比萨饼 字数:2829 更新:2024-03-06 19:34:25

巨弱的阿三!印度的历史是一部“不断为异民族征服的历史”,一次次异族的入侵带来了印度种族的混血以及文化上的对立、冲突、交流和融合, 入侵印度的有较大影响的游牧民族可举出雅利安人、塞种人、鲜卑人、贵霜人、土耳其人、匈奴人、蒙古人等。印度极少出现过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国家,它的文明出现过严重断代,文明所创造的文字,艺术,科技都彻底消亡,再加上印度人从没统一修过史书,所以古印度资料极为有限,大家请看下面的地图。古印度的神明:印度的主神有三位:大梵天(brm),湿婆(r)(他在佛教中为大自在天(iv)),以及毗湿奴(vinu)。大梵天为创造之神,宇宙之主。大自在天即湿婆,是三只眼的破坏之神(即鬼眼王)。毗湿奴(妙毗天)是宇宙与生命的守护者。这三位大神皆能自由变化,神格十分崇高,犹在众神之王因陀罗(indr,神帝释天)之上。古代三个泰米尔王朝:哲罗:古代和中世纪印度泰米尔三王国之一,又译切拉,中国史籍里称鸡罗。首都科鲁拉。古代居民为达罗毗荼人。阿育王铭文诏书中提到哲罗王国。当时哲罗占据马拉巴海岸一带。公元4~5世纪,哲罗处于强盛时期。第 16位国王征服安度罗和羯陵伽。孔伽尼&m;#183;罗□三世征服朱罗、潘地亚、德拉吠陀、安度罗、吠拉陀以及马哈拉施特拉等地。7世纪,帕拉瓦王朝势力影响到哲罗。 10世纪末朱罗王国遏制了哲罗的扩张。哲罗开始衰落。不久,迈索尔与中印度的遮娄其先后占据哲罗,地方政权势力加强,哲罗王国遂亡。朱罗:古代和中世纪印度泰米尔三王国之一。又译乔拉。中国史籍称注辇、珠利耶,早期都城乌罗尤尔(今蒂鲁奇拉帕利),晚期都城坦焦尔。大约从公元1世纪起,朱罗的一些酋长分别统治了泰米尔人的各个地区。卡里卡拉时吞并潘地亚,侵入锡兰。在950年的塔科兰战役中,朱罗败于拉喜特拉库塔王国。罗□罗□一世(985~1014在位)和拉金德拉一世(1014~1044在位)时,朱罗王国鼎盛,以强大海军为基础,征服哲罗及锡兰北部,并挥师北上战胜孟加拉的帕拉王朝,占领恒河下游,在恒河三角洲建立新都恒伽孔达-朱罗普兰,并在此修建大型水库和干渠。为争夺印度洋海上交通控制权,保障印度对中国及东南亚的直接贸易联系的利益,朱罗王国在11世纪,与其海上劲敌室利佛逝进行百余年的争夺印度洋霸权的斗争。 1025年一度占领马来半岛、东苏门答腊及南缅甸。10~ 11世纪,印度向东南亚地区的政治经济的殖民扩张和文化传播,以及侨居地的普遍建立达到**。与此同时,朱罗的贸易使团曾多次访问中国。公元9~12世纪,朱罗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是泰米尔封建制度的典型。朱罗王朝实行中央集权制,国家行政管理由组织完善的官僚政治机构负责。王国政府直接管辖村社,朱罗王朝晚期才出现王国与村社之间的封建领主势力。村社是真正的基层行政单位,也是独立自治的实体。自治权高于印度其他地区,王朝或封建领主的盛衰不能从根本上影响村社。村社内部行政管理实行高度发展的委员会制度,由按不同职业分区居住的村社成员的代表组成村社总会,分“乌尔”和“萨巴”两种。“乌尔”是普通村社里交纳租赋的农户所组成的总会。“萨巴”是婆罗门村庄里的婆罗门所组成的总会。村社制与种姓制相结合。村社里的阶级关系在外貌上表现为种姓关系,阶级统治表现为种姓统治,社会分工表现为种姓的传统职业。种姓制的特点是:种姓基本上分为婆罗门与非婆罗门两大类,非婆罗门属于中间种姓,他们中间等级界限并不森严;婆罗门既是宗教首脑,也是经济头目,掌握着土地,还兼营商业。土地制度原则上是国有制,但实际上存在着村社土地所有制和个人土地所有制,农户基本上是国家佃户。寺庙是社会中心和经济中心。商人行会拥有大量财富,往往购买整个村庄捐献给寺庙,并向村社总会和商业企业提供贷款,牟取重利。朱罗盛行毗湿奴教。巴克蒂运动的领袖罗姆罗□早期曾以朱罗为活动中心。潘地亚:古代和中世纪印度泰米尔三王国之一。位于印度半岛最南端。首都摩度罗(今马杜赖)。可能建于公元前 6或前5世纪。王国初由女王统治,拥有365个村庄,设有政府管理机构。在阿育王的铭文诏书中,被视为王国南境以外的独立王国。公元前1世纪,曾被羯陵伽国王迦罗毗罗征服。公元前20年派遣外交使节出使罗马帝国。公元3世纪初,潘地亚国王内邓杰利扬打败哲罗和朱罗,称霸南印度。约 361年,罗马尤利安皇帝在位时,潘地亚又派使节去罗马。潘地亚统治者原奉耆那教,后来崇拜湿婆神。公元6、7世纪,潘地亚击败朱罗、哲罗和帕那瓦。9 世纪入侵锡兰。10世纪朱罗征服潘地亚。12世纪末,潘地亚重获独立,13世纪臻于全盛,称霸南印度,向北扩张至库达帕、内洛尔一带,向南扩张至锡兰岛。1311年以后,潘地亚开始衰败。16世纪中叶,潘地亚王国灭亡。三大宗教:婆罗门教、耆那教和佛教婆罗门教:梵文中的种姓——瓦尔纳一词,意即肤色。白种人雅利安移民征服印度后,很清楚自己和当地黑土著在肤色上的差别,称当地土著为达塞人,即奴隶。由于雅利安人有强烈的种族优越感,故极力阻止与受他们鄙视的臣民混合,从而发展起四大世袭种姓的制度。前三个种姓由雅利安人自己的职业等级即祭司(婆罗门)、武士贵族(刹帝利)和农民(吠舍)组成。第四种姓(首陀罗)留给达塞人。达塞人不得参加宗教仪式,也没有其征服者享有的种种社会权利。后来,呔舍地位不断衰落,与首陀罗同列,都是低级种姓。耆那教和佛教。这两个宗教的创立者可能前面已提到过,开始时都是苦行者,后来以较重实际、更有组织的方式向婆罗门的地位提出了挑战。耆那教的思想早在公元前7世纪就已传播;但是,使耆那教正式形成,并成为一个有制度的组织的,是教主大雄(约公元前540-467年)。他出生于一个非雅利安人的贵族家庭.30岁时,抛弃物质世界,出家为一个赤身**的苦行者,漫游12年后得道。他建立的教派的成员称为耆那教教徒,即耆那(胜利者)的信徒,耆那是他的称号。耆那教义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不仅动物和昆虫,而且还有“木石和树”,都各有一个独立的灵魂。因此,他强调尊重任何形式的生命的重要性。耆那教的祭士去履行职责时,都先要清道,以免踩到任何小虫。虔诚的耆那教教徒还要用布盖住鼻子,以防止小虫吸入鼻孔。今天,大约有1万耆那教教徒居住在西印度(古吉拉特),但是他们对印度社会的影响比其人数所预示的要大得多。杀戒即非暴力主义这一主要教义的提出,应归因于耆那教教徒和佛教徒;这一教义最后为印度教的一般团体所接受。耆那教从未传播到印度以外的地方,但是佛教则不同,在欧亚中部、东亚和东南亚成为一股强大的力量,对古典时代欧亚核心区的形成起了重大作用(见第七章第三节)。就印度而论,佛陀教义的意义在于,它比起耆那教,向印度教提出一个更为根本的挑战。佛陀不能容纳种姓或婆罗门,而且象后来的新教徒那样,认为圣典也应为俗人所理解。因此,他用恒河平原的方言传教,并避开巫术、献祭和晦涩难解的经文。点击察看图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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